前夫再婚生女要求降低大儿子的抚养费?法院:不许减!

时间:2021-08-04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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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初,离婚后独自带儿子的方晴收到了前夫袁亮发来的一条微信,大意是受疫情影响,他创业的公司亏损严重,加上他又再婚再育,实在负担不起每个月7000元的抚养费。 2018年9月,方晴和袁亮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浩归方晴抚养,袁亮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按方晴的说法,7000元的抚养费,是根据当时袁亮的收入,以及方晴家人没法照看小孩、需要请住家保姆等一系列因素,两人共同商定的。 2019年袁亮再婚后不久,又生了一个女儿,并就减少抚养费的问题,多次找方晴协商。

方晴和袁亮结婚时曾共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考虑到小浩上学方便,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由方晴和小浩居住,袁亮不会向方晴讨要费用,等小浩小学毕业后就把房子卖掉。但袁亮此时却提出,要出租其中一间房间,用租金(2500元)冲抵抚养费,这让方晴无法接受。 协商不成,袁亮开始少付抚养费了。从2020年9月至11月,方晴总共只收到了袁亮转来的3000元钱。二人再次协商。袁亮同意房间的租金用来抵扣贷款,但仍称以现在的收入情况最多只能给3000元的抚养费。袁亮表示他已搬到了方晴和小浩居住的小区附近,就是为了方便多照看孩子,照看孩子的时间也可以用来抵扣抚养费。而方晴认为,照顾、探视孩子是父亲应尽的义务,而且袁亮搬来也是因为他的公司离得近,并没有因此多照看了孩子。 最后,还是要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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