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该不该返还?

时间:2025-06-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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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在恋爱期间经常会互发红包或转账,可是一旦分手,纠纷难免会随之而来。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该不该返还?

 

案情回顾:

 

周小美(化名)与赵小帅(化名)于2022年4月确认恋爱关系,2024年4月终止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均在同一城市工作且共同居住生活,赵小帅多次向周小美提出结婚,并与其商讨婚礼酒席。基于赵小帅对二人未来婚姻的承诺,周小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赵小帅转款20000元、5000元、1000元不等,合计5万余元,赵小帅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周小美转款合计9千余元,包含双方“1314”“520”“111.11”等具有特殊恋爱含义的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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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然而,双方分手后,周小美认为转款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赵小帅应返还受赠款。多次催要未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小帅返还受赠款6万余元。

 

赵小帅辩称,恋爱期间的赠与是无偿的,没有明确的目的和条件,“1314”“520”“111.11”等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属于维系恋爱目的的纯粹赠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小美向赵小帅转账次数较为频繁,金额从几百元到两万元不等。对于“1314”“520”“111.11”等数额的转账,该转款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周小美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赵小帅的,属于一般赠与,周小美主张赵小帅偿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其他数额较大且未注明具体事由的转账,明显超出双方日常生活消费需要,且双方存在谈婚论嫁的意思表示,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转账目的、转账数额等因素,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要求返还,对于该部分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爱情需要真心,也需保有理性。无论是“甜蜜转账”还是“结婚承诺”,男女双方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也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智,既要以诚相待,亦要保持财产相对独立,避免因双方情感态度和事实情景的变化产生经济纠纷,即便缘分走到尽头,也能体面告别。

 

此外,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在婚恋关系中涉及资金往来时,明确款项性质,保留好相关证据,警惕情感裹挟,理性对待婚恋中的经济往来。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来源:樊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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