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之“三言两语”
股权收购,不是在市场上买菜买家具,不能看上眼就直接买,兹事体大。很多人或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根据自己的个性进行股权交易,未能做到事实与规范的对应。笔者就实务中遇到的一些典型的问题罗列一二,谓之“三言两语”。
一、收购对象问题 很多时候,购买人不是看上这个公司,要买的不是公司,而是公司里的某个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出名的商标,采矿权等等。但是,公司是一个综合体,不光是购买人想要的资产,还有其他资产。不光有资产,还有负债,还有劳动力。负债中有银行贷款、供货商欠款、其他借款、税收债务等,关系到的利益相关方有银行、其他债权人、税务机关、员工等。这就会涉及到资产剥离的问题,并非易事。 这里面收购方或购买方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合同条款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很多都是具体资产的转让条款,关于股权转让本身的条款忽略了;二是,付款条件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约定模糊、笼统。比如有这样的约定:“本次转让标的股权不含目标公司的债务,包括转让前未披露债务,不含目标公司转让前欠缴的税款;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剥离、承担目标公司所有债务,该等需要剥离的债务、负担等,不包含在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权益内,均由甲方负责清偿。”作为受让方,须提前知悉目标公司的大额债务有哪些,以附件形式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虽然事后发现存在债务未告知或未披露,也能事后救济,但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轻易被满足,就只能付款,事后救济不但麻烦,还可能无果。对那些不做事前尽职调查的买方,风险极大。
二、先签协议后了解财务 发生过购买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去法院起诉,要求转让方按约定提供目标公司成立以来全部会计凭证及原始资料,还有纳税鉴定报告。作为收购方,在签协议前握有主动权,提前不要求提供,却待签订协议并支付转让款之后,才要求提供财务资料,实属不该。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要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不能协议签订后才尽职调查。股权投资的尽职调查都是按期限完成的,但有时候被投资方遇到一些客观情况,导致尽职调查无法完成,比如被投资方遇到了税务稽查,要求三方机构退出等情况。无论如何,一定要先验货后付款。
三、资产没装进来
收购方收购某些公司股权,看中的比如商标,字号,有些是驰名商标,这样的商标有时可能不止目标公司一家使用,收购之后其他公司如何停止使用,要从法律上去掌控。比如目标公司之外使用商标的公司是在转让方的家属名下,收购方想当然的要求转让方确保其家属也不再使用该商标。这在合同法上称之为自始客观不能,家属也是案外人,要求案外人做到什么,不现实。
四、协议的生效不要迷信有关部门的批准
收购农商行、典当行等需要经过批准的公司股权,是否批准,转让方比收购方更有优势,有时收购方可根据己方的情况决定是否生效、何时生效。收购方往往以为未批准就未生效,可能突然就生效了,合同签订以后,什么事都可能发生。
五、看准对方到底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与收购方签合同的主体,有时候不是股东本人。如果是代签,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有时候公司股东有好几个,其中一个股东代所有股东签字。有时候,签字的人压根就是在诈骗,收购方起码应核查一下工商局网站信息,此人是否股东,标的公司是否存在。笔者见过南方的拆迁户用拆迁款购买公司股权发现被骗。
六、收购的股权出资未实缴
收购股权,就算是为了节约律师费不做尽职调查,起码也应该让对方提供目标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看看股权出资是否已经实际缴纳,未实际缴纳,其出资期限是何时。有收购方在协议中约定,将根据未实际缴纳的部分扣除股权转让款。意思是当发现公司股权未实际缴纳时,将减少原来的股权转让价款。完全可以不这样,还是提前做好这些基本工作为好。
七、约定将对方提供审计报告作为付款条件
很多买方,盲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往往是虚的,尤其是对那些内部治理欠缺的公司,如何审计呢?且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对收购方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八、办理过户要及时,防止转让款支付后股权被质押 有买方支付部分转让款后,一夜之间股权就被卖方质押出去了。
九、协议约定不知所云 比如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6000万,同时要求全部剥离该公司的子公司及相应资产,在其不存在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以零价值转让。一面是股权转让价是6000万,一边又要求目标公司做到0价值。6000万买个壳,可能有其他目的,该目的如果不体现在协议中,出现纠纷比较麻烦。也可能是不愿讲。
十、股权转让后不按程序办事
很多买方守约意识不强。有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后,若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向目标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权、权利,乙方及时交由甲方处理及抗辩,乙方不得擅自处理或放弃抗辩权或置之不理,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买方事后果然发现有人找公司麻烦,通知甲方,但甲方没搭理。买方起诉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知了甲方,最终败诉。协议签订后,依据协议做的所有履行工作,都应符合证据要求,口说无凭,也不能太低估对方的道德风险。
十一、担保要符合担保法要求
未有律师协助的交易,连抵押权设定了没有都不清楚。担保股权转让款,要求对方设定的抵押权一定要有抵押登记,切不可以为只签订合同就行,要抵押登记。
十二、喜欢搞一篮子交易 很多股权交易,夹杂着各种事项,比如交易总价款包括股权转让款、工程运营成本、目标公司应偿还的贷款、承担工程建设款、承担税费。股权转让价款实际上不清楚,且承债式支付股权对价,在公司法上是有疑问的。 还有的协议同时购买股权和土地,价款一口定,不分开约定。不同的资产有不同的特点,最好还是分开约定。土地价款多少股权价款多少,都很重要。无法确定各自的价款,税务局如果将土地价款核定高一些,税就会多一些。
十三、合同目的未明确
任何合同、协议的签订,首先要确定好合同目的,并明确写进合同条款,合同目的是合同的总纲领。如果当事人没有将自己内心的想法通过法律条款体现出来,发生争议就只能按照客观解释出的意思判定,对其非常不利。
比如收购矿业公司股权,实际上是冲着采矿权才会付出几千万对价,这是目的。买了股权后,探矿权进行了两次延续,后因未按时交费致探矿权证逾期。受让方认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要求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肯定不支持。股权转让的合同目的是什么呢?就是获得股权。至于探矿权没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只是获利目的。股权转让后,发生的经营风险,本身不能成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买方的目的须单独明确约定,当出现什么情况下,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自始交易不成立。不约定明确,就只能吃亏。
十四、股权是否发生了转让具有不确定性 如公司希望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乙方,则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决定是否受让。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聘请中介机构对目标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如根据评估结果甲方持有的30%股权价值不低于或等于5000万元,且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乙方。然后就完了。仅从这些内容看,合意未达成,乙方未同意受让。作为买方,如果意思表示具体明确,高于等于5000万就卖,低于这个数就不卖,不确定性太大,签订这样的合同有何意义呢。
十五、 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购买股权,对于标的公司有多方股东的,要拿到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十六、变更股权转让协议应留下证据 很多时候,按照约定履行股权协议,但是履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发生了变化,要重新约定各自的履行日期。变更后应签订变更协议,否则会被认定构成违约。
十七、协议约定终止合同不等于是解除合同 协议条款使用的词句其具体含义,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享有单方解除协议,结果写成了有权终止协议。终止协议能否等同于解除协议?不能说此二者一定就是相同的。另外,解除合同,要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要有证据,比如通知对方解除协议,怎么证明通知了。什么都不做那没法解除协议。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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