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母女共立遗嘱 捐出千万房产,办理遗嘱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1-08-1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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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母女共立遗嘱 捐出千万房产】近日,上海一对母女来到中华遗嘱库上海第二服务中心,办理遗嘱公证,母女俩决定百年以后将自己的财产捐给国家。母亲吕云珠说,她名下有套价值千万的房产,原本想将来留给女儿的。不过女儿不准备结婚,身后没有继承人。所以两人决定等未来女儿老后,把遗产全部捐出。阿姨说公证完遗嘱后“感觉很开心,心事终于放下来了”。女儿表示,“人这辈子无法永远拥有财产,希望将来我的遗产可以捐献给有需要的人”。

 

网友热评:

1. 活得洒脱,人生通透,为母女俩点赞!

2. 真正超越血缘关系的大爱,绝大多数咱们的人都在为后代而忙碌。

3. 我也认为应该自己捐赠,那些大大病的孩子治疗不起的多么需要有人帮助,为你们母女的大爱点赞!

4. 吕女士年龄大了,余生变化不大,可是她的女儿叶女士还年轻,余生很长,还有很多变数,不该过早去捐赠。

5. 不要为她们以后的生活想太多,她们肯定想过了也想好了!

 

今日学法:办理遗嘱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一般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四个程序。

 

一、公证的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办理。由本人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如本人不能填写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应当填写如下内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并向公证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证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需公证的遗嘱;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申请的受理

 

公证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指派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与遗嘱人相符,且为遗嘱人本人;

 

2.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遗嘱中涉及的依法应当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已全部提交;

 

4.遗嘱人对遗嘱中所涉财产享有处分权,且与他人没有争议;

 

5.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并由公证人员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当事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等。

 

三、遗嘱的审查

 

公证处受理公证后,应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1.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遗嘱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产状况

 

公证人员要对遗嘱中所涉财产逐项进行核实,查看财产是否真实存在、有无争议、遗嘱人有无完全处分权等。制作查验笔录,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财产加以固定、存档。

 

4.制作谈话笔录

 

公证员要分别制作与遗嘱人、见证人的谈话笔录。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5)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6)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还应对见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见证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精神状况,有无作证能力;

 

(2)见证人与遗嘱人的关系情况;

 

(3)见证人是否清楚遗嘱内容;

 

(4)见证人能否对遗嘱内容保密,不外漏;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嘱咐的其他内容。

 

四、出具公证书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审批人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五、注意事项

 

1.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2.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3.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4.公证人员要强调遗嘱人、见证人、录像人员等在场人员要保守遗嘱秘密,不得外漏遗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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