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 妻子索赔,忠诚协议所涉补偿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时间:2021-09-1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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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 妻子索赔】近日,“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妻子索赔”一事引发关注,最终法院判决男方赔偿20万元9月8日,该案判决书公开。邵东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认可其有效性,且认定这100万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综合王少平的经济实力、工资收入等情况,最终判决他向李晓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 妻子索赔640.jpg 

网友热评:

1. 有爱情的婚姻不一定会一直幸福,没有爱情的婚姻一开始就是坟墓。

2. 头婚怕小三,二婚怕前妻,不婚对不起父母,结婚对不起自己,离婚对不起孩子,现在的婚姻啊远看风光无限好,近看遍体鳞伤。

3. 婚内签订这样的协议,说明两个人都还想继续过下去,给彼此一个机会,如果再犯,就怎样怎样,我觉得是合理的。

4.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的忠诚协议是男方真实意思表示,有的则是胁迫的,举证也不容易!

5. 我老婆的表哥,签保证书,无论以后什么原因离婚,男的净身出户。先不说这个保证书有没有效,换作是我,我宁愿马上离婚也不可能签。这样过下去还有什么意思,基本的尊严都没了。

 

今日学法:忠诚协议所涉补偿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必须性生活的专一以及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不得恶意遗弃一方。比如通奸、重婚、同居、遗弃等等都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忠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及补偿协议部分的约定,可由当事人自愿履行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忠诚协议”是身份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尽管“忠诚协议”的大部分内容涉及财产处分,但此类协议以夫妻双方特定的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前提,其本质上是身份协议,无法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属于倡导性的条款,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忠实义务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财产或物质交换而订立的协议,是将道德义务以合同的形式予以设定,不能认定为是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法律介入“忠诚协议”所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极大。如果赋予此类协议以法律约束力,可能产生以下负面后果:一是鼓励适婚的当事人签订“忠诚协议”,加大婚姻的成本,破坏双方的信任。二是鼓励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强迫对方签订此类协议,侵犯有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三是鼓励婚姻一方当事人去侵犯别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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