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家事代理
民法典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律并没有明确。下面从理论上几点说明
一、以满足生活需求为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满足日常生活的基本运转的事项,例如衣食住行等;满足家庭成员较高层次的生活需求,例如医疗、健身、娱乐等;满足家庭生活成员较高层次的发展需求,例如子女的教育、进修等。
二,以家庭的共同生活为目的。换句话来说,夫妻任何一方所从事的民事法律活动必须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满足个人生活所需。
三,必须是适当的。进行适当性判断时,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的八大种类衣食住行医疗教育交通通信等,根据夫妻双方的职业、收入、家庭成员人数、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交易双方的关系等因素进行判断。
但对于交易金额远高于家庭成员的经济实力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决定家庭成员生活水平的交易活动,不宜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围之内。
针对适当性这一要求,由于作为交易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明确知悉家庭成员的真实经济实力,因此适当性要求应当以家庭生活水平的表见程度为准。
综上,从第三人 的客观角度符合地区家庭的日常开支,对重大改善活动排除在外。例外是可能存在的善意情况,如重大支出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排除第三人的疑虑善意相信为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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