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被驳回,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特征是什么?

时间:2022-06-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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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被驳回】此前,苏州陈某发现有名陌生男子在撬自家房门,怀疑是小偷,赶紧向物业求助。看到有物业保安追赶,秦某跳入河中,被救上岸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后,秦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被驳回640.jpg

网友热评:

1. 如果这要赢了,那以后小偷来我家偷东西,我是不是还得说大哥您慢走,注意安全!

2. 我觉得见义勇为的保安应该嘉奖。至于那家索赔的,上征信吧。

3. 虽然小偷是人,也有自己的权利,但在这个案子上,他的溺亡完全是自己的选择造成的,跟别人的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4. 小区里为什么要有保安,抓小偷也是保安的职责,人家只是在做自己的本份工作,也没有打人等行为,所以保安本来就没有错啊。

5. 无法律因果关系:保安追小偷肯定会喊站住啊,但是小偷不站住反而继续跑,那你自己非要跑又不是我让你跑的,我甚至还让你别跑,所以这判决没毛病。

 

知识拓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特征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决定了某一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在客观上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责任),意义重大,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展开探讨。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所具有的特征,影响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认定。

 

1. 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在前,结果在后。一旦查明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时间,就不能将结果归因于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行为。

 

2. 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不仅存在一因一果的情形,有时也表现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

 

3. 相对性。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两个阶段(因果构造)是:首先,针对结果,确定是哪个或哪些行为所致(可归因的行为)。然后,针对该行为或该数行为,确定是否归责(可归责的行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的结合。

 

4. 确定性。结果确实是由行为所引起。如果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应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5. 特定性。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是指实行行为,比如,为了早日继承财产而劝说被继承人乘坐飞机或者雨天散步,希望其发生交通事故或遭雷击。即使造成死亡,由于劝说行为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而直接出罪。

 

6. 现实性。刑法因果关系探讨的是已发生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是现实且具体的。危害结果是指现实具体的结果。比如,某罪犯即将被执行死刑,被害人家属冲破障碍,自己扣动扳机杀死了罪犯。不能以罪犯要被执行死刑为由,否定家属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7. 客观性。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行为、结果及其关系都具有客观性。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坚持客观说立场。比如,甲以伤害故意对乙实施了一般只会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但甲没有料到乙是特殊体质的人,结果造成乙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应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即死亡结果客观上归责于甲的行为。当然,行为人最终是否要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进行责任判断。犯罪成立的判断应体现层次性,顺序是先客观不法,后主观责任。刑法因果关系属于客观不法的范畴,主观责任方面可以排除甲对死亡结果的认识可能性,因此仅成立普通的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8. 个罪行为特征(因果构造)的特殊性。有些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特定的发展过程。比如,诈骗罪的因果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假如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识破真相,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基于对行为人的可怜交付了财物,该结果与欺骗行为之间就不符合诈骗罪的因果构造,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诈骗行为,行为人仅成立诈骗罪未遂。另外,有些犯罪的结果与行为之间必须具备“直接性”要件。比如,被强奸的妇女羞愤自杀;美貌女子被泼浓硫酸,难以接受毁容打击而自杀等。这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强奸罪“致使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强奸罪可以评价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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