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争夺孩子抚养权?带走孩子是否就能抢占先机?
人们常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一名父亲为争夺孩子抚养权,竟然“先下手为强”,擅自把孩子藏起来了,母亲万分思念却又无法相见,这可怎么办?近日,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抚养权的离婚纠纷案。带走孩子是否就能抢占先机?孩子最终会判给谁?一起来跟小编看看吧~
1.感情破裂决意离婚,安排亲友带走孩子。
阿光和小美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半年生育女儿芸芸,由小美的父母从浙江老家到珠海同住照顾。2020年初,小美跟父母、芸芸一起回浙江老家过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出于安全考虑,小美在取得阿光同意后,让芸芸继续留在浙江随外祖父母生活。其间,小美、阿光定期与孩子视频,小美还多次回浙江看芸芸。2021年7月中旬,小美将芸芸接回了珠海生活。
在此期间,阿光和小美却出现了感情危机,双方矛盾逐渐升级。2021年7月底,阿光的姐姐以调和双方矛盾的名义来到珠海,临走前提出想带芸芸回江西老家见爷爷奶奶。小美认为阿光姐姐的提议合乎情理,便同意了姐姐的请求。
令小美意想不到的是,就在阿光姐姐带走芸芸后没几天,8月1日,阿光直接从家中搬出,并告知小美自己早已下定决心要离婚,芸芸会随姐姐在江西生活,小美无需再去接孩子。小美则表示不愿意离婚,且孩子尚小,需要父母陪伴,应接回珠海生活。面对小美的极力挽回、多次劝说,阿光始终置若罔闻。小美只身去到江西阿光老家,被阿光父母及姐姐拒之门外,无法见到芸芸。两周后,阿光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美离婚及取得孩子抚养权,小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2.昔日夫妻劳燕分飞,争夺孩子互不退让。
原告阿光:我现月收入7000元,在珠海有自己的房子。我几十岁了,养孩防老,芸芸是我女儿,将来是要给我养老的,抚养权一定要归我。如果法官不把芸芸抚养权判给我,我是坚决不会给抚养费的。
被告小美:阿光坚决要求离婚,我也同意,但是女儿应当由我抚养。我现年收入15万,在珠海也有自己的房子。孩子还小,应该待在父母身边生活、上学,阿光不能为了抢抚养权把孩子送去外地亲戚家。
原告阿光:孩子在浙江随外公外婆生活了一年多,为什么我就不能让孩子在江西待几个月?
被告小美:当初将芸芸留在浙江,这也是经过阿光同意的。后来疫情稳定就带她回珠海了,我父母也准备过来帮忙照顾芸芸。
3.不得抢夺藏匿孩子,母亲依法取得抚养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现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无法和好,对双方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双方离婚后,芸芸应由小美抚养,理由在于: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阿光借口让芸芸看望爷爷奶奶为由将芸芸送回江西老家并且拒绝小美接触芸芸,随即提出离婚,这是典型的以藏匿子女方式争夺抚养权。虽然芸芸也曾在一年多时间里随外公外婆在浙江生活,但那时双方并未有离婚意向,且也是出于客观原因,经过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让孩子暂时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且期间从未阻止阿光及其家人前往探望。在条件成熟时,小美也已经将芸芸从浙江接回了珠海,让芸芸在父母身边生活,这与阿光为了争夺抚养权突然将芸芸带离珠海并且拒绝让小美接触、联系芸芸的情况完全不同。
此外,阿光在与小美沟通过程中,明确表示抚养芸芸是为了“养儿防老”,诉讼中还称如果小美抚养孩子则其不支付抚养费。以上均可见,阿光在争取抚养权时更多是从自己的角度考虑,并非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现芸芸刚满2岁,先前多由小美及其父母照顾,感情更为深厚,由小美直接抚养芸芸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女芸芸由被告小美抚养,原告阿光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芸芸年满十八周岁。
4. 后续
为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承办法官还对阿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阿光也渐渐意识到自己的自私行为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庭后不久便主动将孩子从江西接回珠海交由小美照顾,两人还一起商量了今后孩子的探望等问题。
法官提醒,为了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孩子,既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纵使夫妻缘尽,在处理孩子抚养问题时也仍应保持理性、平和,协商选择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抚养方式,让孩子在父母共同关爱下快乐成长。谨记,莫让爱,成为一种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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