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注意这种情况!

时间:2022-12-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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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苦租房久矣,相中一套即刻下定,收房才知大片墓园在窗外,中介事先却未告知,这可怎么是好?

 

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起由于中介推荐的房源外能看见墓地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因中介提供的房产图片及视频信息有误,原告李某最终要回了中介费,但又因其个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需自行承担其他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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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房外见墓地,女友不适欲退租!

 

被告某世公司一中介人员通过网站认识原告李某,得知其租房需求后,向原告李某推介多处房屋未果。2022年3月15日,中介人员给原告李某发了一组房产照片和视频,并强调该房屋“业主急租中,别人都不知道这套房子,他原价挂3300,现2700就可以租。”原告李某看过图片和视频后表示没问题,当即在网上与被告某世公司及房东签署《房产租赁合同》,一次性向中介人员支付了定金1000元、第一个月租金2700元、押金5400元、中介费1350元。

 

次日,原告李某的女朋友与被告某世公司另一中介人员前去收房,原告女朋友望见窗外一片墓地,当场就表示不租了。原告李某遂与房东、中介人员沟通。未果,原告李某将房东及被告某世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李某与房东达成和解,房东向原告李某退回3000元,原告李某撤回对房东的起诉。原告和被告某世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纠纷继续审理。

 

2.抗辩交易已促成有权收费不担责。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某世公司隐瞒了案涉房屋与墓园相邻、窗外即可看到大片墓地的事实,且其中介人员提供的照片不是案涉房屋的真实图片与视频,有重大违约行为,应退回中介费1350元,并赔偿租金2700元、押金5400元。

 

被告某世公司认为,房源图片和视频是公司另一中介人员所拍,原告李某查看后无异议才签署租赁合同,合同仅约定如出租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隐瞒在该房产主体结构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承租方才有权撤销合同。本案中,案涉房屋并不存在前述情形,房屋附近情况与房屋无关,中介没有必然披露说明的义务。且案涉房屋与墓地之间相隔约有1.3公里远,步行亦需16分钟,中间还隔有一条主干道,周边建有多栋住宅、商店、宿舍等,也有大量居民居住,“与墓地相邻”纯属原告女朋友内心无法接受。被告某世公司作为居间方,成功撮合原告李某和房东签署《房产租赁合同》,签署合同前对于租赁事项相关信息已经如实陈述,履行了如实报告义务,有权收取中介费用并且不予返还。而租金、押金实为房东收取,该款项不应当由某世公司退还或赔偿。

 

3.看图租房均有过费用应退不赔偿。

 

香洲法院经审理查明,签约前,原告李某和其中介人员均未实地查看过案涉房产,中介人员称其发给原告李某的照片和视频是另一中介人员转发的,不清楚是否包含案涉房产。通过对比被告某世公司出示的案涉房产照片与原告李某收到的照片,可认定中介人员在签约前并未向原告李某发送过案涉房产的照片或视频。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介负有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被告某世公司中介人员,在自己和原告李某均未实地查看案涉房产的情况下,未仔细审查有关图片和视频信息,提供了并非案涉房产的错误信息,导致原告李某实地查看后不满意案涉房产而退租,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利益,被告某世公司收取的中介费1350元应予退回。但被告某世公司的中介人员并无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之故意,案涉房产可以看到墓地引发原告女朋友心理不适是其个人主观心理感受;且从合同内容分析,房屋外景观非中介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只有承租人自己实地查看后才能做出正确决定。原告李某在缔结租赁合同过程中,自身存在未尽审慎义务之过错,造成经济损失,应自行负担,被告某世公司无需赔偿其租金和押金损失。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可收取中介费。具体到房屋中介,通常还需促成交易。但成交并不是收取中介费的唯一条件。在房屋租售过程中,交易双方之所以愿意向房屋中介支付费用,是基于对其信息优势、专业能力的信赖,期待中介能够对交易进行把关和必要审查,以降低风险、减少纠纷。因此,房屋中介作为专业机构,需要对于订约有影响的事项进行必要审查,且较之一般社会公众,尽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若怠于审查或出现过失没有发现问题,甚至提供错误信息,则可能无法全额收取费用。而对房屋中介的这种“信任”,并不当然免除交易双方缔约时一般的审慎义务,在租售房屋合同订立前,还是应当主动询问,多加了解,实地考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看图租房,省事,但风险大,劝你别!


来源:香洲法院,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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