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借“赠送”之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式不可取
充值现金换取金豆,既送手机又可以兑换物品?事实是商家借“赠送”之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5日,李某与某通讯设备店签订购销协议,约定:由李某充值2988元,换取某商城2988个金豆,某通讯设备店则向李某赠送品牌手机一台。李某充值的金豆可以在某商城线上兑换各种物品,也可以在某通讯设备店线下兑换商品。
同年5月,某通讯设备店被公安机关查封,李某充值换取的金豆无法在该店有效消费。同年7月,双方协商后,某通讯设备店表示同意退款,但赠送的手机应按市场价1498元予以扣减,兑换的金豆将予以收回。后某通讯设备店向李某退还1490元。
次日,李某又提出赠送的手机不能计算价值,要求某通讯设备店退还全部价款,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通讯设备店经营者陈某需向李某退还1498元,李某同时向陈某退还案涉手机一台,如不能退还,应予折抵相应价款1498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关则深
本案中,某通讯设备店借赠送金豆为由,以高于市场价向李某销售手机,并捆绑李某在该店及所谓线上商城使用金豆折抵部分价款进行消费,此举有违诚实信用,不应受到法律支持。现因某通讯设备店已经注销,李某的金豆被收回而无法在商城进行消费,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李某要求退还全部款项实际上是要求解除案涉购销协议,法院予以支持。配发的手机也应同时退还给某通讯设备店。
现实中,一些商家为了增加客户粘性,往往以“免费赠送”为诱饵,引导消费者充值或充“金币”“金豆”等,如此一来,不仅深度绑定了消费者,同时也借机销售一批过时产品,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文明诚信经营既是企业商户经营之道、立足之本,也是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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