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0年育3子妻子报警称丈夫强奸,婚内强奸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结婚10年育3子妻子报警称丈夫强奸】据红星新闻报道,2023年9月1日,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尹某被河南濮阳县警方以涉嫌强奸罪逮捕,报警人是其妻子武某。此前3个月,武某曾两次要求离婚,均被当地法院驳回。武某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涉嫌强奸案”历经两次开庭目前尚未宣判。知情人称,若强奸罪成立,尹某或被处3年以上刑罚。
在公婆的讲述里,儿媳武某的性格似乎有些“古怪”,不愿出门跟外界不接触。两人最近一次吵架是2023年春节期间。在公婆的描述里,尹某的胳膊不小心把妻子武某的嘴碰流血了。父母听到了来劝架,武某闹着要回娘家,被公婆拉住。尹母说,儿媳第二天一早,“天亮就跑了”。因为跑得太快,不小心在西边一个村子里摔倒了,儿子追过去,儿媳却报了警,说是遭遇家暴,被丈夫打了。
而在武某的讲述里,故事却有另一个版本。武某诉称,她婚后首次怀孕不慎流产,尹某认为是其身体原因造成,并在她月子期间掐其喉咙进行殴打。2020年,尹某家暴更加严重,有一次她被殴打致伤并住院接受治疗才得以缓解。上述2023年春节期间的吵架事件,那一次,因女儿学费问题,夫妻俩发生争执,当时武某正背对丈夫尹某给小女儿喂奶。尹某突然拿物品对武某头、面部进行持续撞击,导致武某当场昏迷。武某随后拨打110报警,尹某及其父母“为防止事情暴露”,一同抢夺武某的手机,并将武某反锁屋内且轮流监视直至次日早晨。武某逃脱后报警,由濮阳县徐镇派出所出警处理。武某因眼睛受伤到濮阳县徐镇卫生院接受治疗。
网友热评:
1. 建议取消离婚冷静期,建议增加结婚冷静期。当有人提出离婚,肯定是受不了了,如果再有什么冷静期,肯定会有生命危险。而结婚冷静期,让双方深入了解,以免错配姻缘。
2. 提了几次离婚都被法院驳回了。说是证据不足。显然女方没有证据表明男方家暴,那更显然,女方至少是夸大其词添油加醋,说被打的那么厉害,住院记录,视频照片,都可以作为证据,却什么也提供不了。
3. 现在双方各执一词,不知道谁有理,不过妻子说有暴力行为,受过伤,报过警,这个应该比较好查吧。
4. 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谁对谁错谁也说不清。但如果没有了感情,分就分了吧,何必鱼死网破。吃瓜群众也不要喷,不知实情的揣测虽能满足自己的一时快乐,但会把你自己一步步导向更坏的边缘。
5. 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各扫自家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法律知识:婚内强奸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
在司法实践上,由于婚内强奸情况复杂,定罪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有婚姻关系,司法机关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基本上持谨慎态度:需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
但是,在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
(一)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不构成强奸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丈夫对妻子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因矛盾发生强迫性性行为时,法院对该行为普遍认定其不构成强奸罪。针对此类案件法院认为,已经结婚的夫妻,互相负有共同生活,同居的义务。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己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其行为就未达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二)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构成强奸罪
区别具体情况,不能将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均不以犯罪论。因为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婚姻关系若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妻子可以不再履行性生活的义务,比如处于离婚诉讼期间的夫妻、分居状态的夫妻或举办了婚礼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等,这些情况下发生的婚内强奸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强奸罪。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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