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抚养儿子15年发现非亲生,婚姻中关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

时间:2024-04-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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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抚养儿子15年发现非亲生】吉林一男子含辛茹苦抚养儿子15年,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男子于是向儿子生父索赔40余万元,法院如何判决?

 

2001年,王军与高月结婚。四年后,儿子小博出生,可随着小博逐渐长大,王军越发怀疑小博并非自己亲生。2020年,王军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不出所料——排除了王军是小博的生物学父亲,王军与高月当年协议离婚

 

后来王军得知,高月同事杨海才是小博的亲生父亲,并且还是经过司法鉴定确认的。王军随即将杨海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海返还抚养费22.6万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海与高月系小博的亲生父母,但至小博成年,杨海未尽到抚养义务。王军已尽父亲之责抚养小博,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抚养义务,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也给王军身心、精神造成损害,王军有权请求杨海返还为抚养王军某支出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结合案情,判决被告杨海给付原告王军抚养费6.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军不服判决,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男子抚养儿子15年发现非亲生.jpg

近日,四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海、高月在王军、高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王军因不知情抚养了杨海与高月所生育子女,系欺诈性抚养。作为受欺诈抚养一方有权请求本应承担抚养义务的孩子生父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王军不具有抚养非其亲生儿子的法定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支出抚养费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杨海不仅使原告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也逃避了作为亲生父亲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另一方面,王军误认为小博为亲生子女,抚养其已逾15年,其间对孩子倾心付出,在得知实情后身心难免遭受痛苦和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因此,结合王军抚养时间、职业收入及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等多方因素,酌定杨海向王军给付抚养费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常为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对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对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明知子女非原告亲生,却一直不告知原告实情,致使原告一直承担抚养义务。无抚养义务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有抚养义务当事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章当事人为化名

 

 

网友热评:

 

1. 感觉有点少啊,从小把一个孩子养大才10万?

2. 这赔偿也太少了,15年的感情、心血,金钱百万起步也弥补不了的伤害。

3. 判得好但是赔得太少了,毕竟是十五年的父爱,是无价的。

4. 身边也有这样的案例,想想都觉得憋气。

5. 也可惜了这孩子,15年了叫了15年的爸爸,不知道爸爸能不能继续认这个孩子,毕竟相处十五年了,孩子又没错。

 

法律知识:婚姻中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

 

婚姻中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一)侵权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采取欺诈方式,让非婚生子女生母之配偶误以为该子女为其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

 

(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一方因抚养而支出抚养费,遭受财产损失;因受欺诈误认为所抚养子女为亲生子女,其人格权、名誉权亦遭受侵犯。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抚养子女的生父、生母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因抚养非亲生子女遭受的财产损失及人格权侵害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被抚养子女的生父、生母明知或应当知道子女为其婚外性行为所生,却采取欺诈隐瞒的方式使得孩子生母之配偶相信虚构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的前提下,受欺诈者应该注意以下三点内容

 

(一)受欺诈者无论是在离婚时、离婚后抑或是被抚养人成年后才发现孩子非亲生的,均可以要求被抚养人的生父与生母支付其实际的经济损失(抚养费、亲子关系鉴定费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在司法实践中,该抚养费返还的标准一般会依据受欺诈者的抚养年限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判决,但受欺诈者在被抚养人成年后给付的抚育费不属于抚养费的范畴,该部分的实际经济损失需要受欺诈人通过另诉处理。

 

(三)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需要综合考虑过错方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经济能力、受欺诈者对被抚养人的情感依赖程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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