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恶意抢注商标需要考虑那些因素?应对办法有哪些?

时间:2024-05-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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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屡见不鲜,一些不法企业不思如何“创名牌”,却打起了“搭便车”“傍名牌”的歪心思,更有甚者试图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窃取他人经营成果,严重损害了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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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恶意抢注商标需要考虑那些因素?

 

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2、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3、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4、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虽然有些时候确实是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先抢注了,但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商标,还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判断。此时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结合上文做出一个简单的判断,看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发现被抢注后要及时的提出异议,当然最重要的是您得收集相应的证据。

 

二、商标恶意抢注的应对办法有哪些?

 

1.在被抢注商标初审公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在异议、无效宣告均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异议、无效宣告均无果的情况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侵权企业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4.申请撤销抢注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若被恶意抢注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可以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及同时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取得该商标权利。

 

5.通过谈判协商受让该商标

 

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商标权益问题,在这种情形下,被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利人通常要花费几万、几百万甚至千万的代价购买(受让)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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