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捕捞1条鲤鱼被判刑,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时间:2024-06-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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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捕捞1条鲤鱼被判刑】“我家就住在沱江边上,想着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结果犯罪了,现在很后悔。”近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前往赵化镇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等刑罚。

 

此前,韦某携带渔网在沱江河捕鱼时被民警挡获,并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和一尾1.1公斤重的鲤鱼,被认定涉嫌非法捕捞,由公安机关移交检方提起公诉。

 

承办法官表示,“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资源是重点保护对象,其入罪标准明显大于一般的区域和时间”,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渔,其入罪标准并不要求渔获物的多少,不管是否捕捞有渔获,都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男子捕捞1条鲤鱼被判刑640.jpg

网友热:

1. 大家都要遵守法律,既然禁渔期就不能捕鱼,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2. 如果啥事都没有,那是不是每人都可以去捕一条鱼呢?

3. 非法捕捞行为,无论捕获的鱼类数量多少,都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失。

4. 禁渔期还用渔网,肯定违法。

5. 禁渔期,别说捕鱼,钓鱼都不行。

6. 禁渔期,禁渔区,非法用网,情节严重都沾上了,判的没错,怜香惜玉的绕行,法律就是法律,规定就是规定,守法永远大于所谓的爱心。

7. 渔民都是靠打鱼为生,这是生存之道。但在禁渔期捕鱼就是违法的了。

 

 

法律知识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设置禁渔区、禁渔期的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对待自然资源,我们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应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掠夺性、破坏性地攫取自然资源。希望大家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依法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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