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否构成民间借贷?看法院如何认定
恋爱期间,特殊日期,情侣会互发红包表达情意,一般不会对转账性质做明确约定,可一旦产生矛盾,这份“情意”该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呢?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吴某(女)于2021年11月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吴某转账,累计转账3万余元。分手后,李某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其给吴某的转账均为吴某向其借款,要求吴某返还。吴某答辩称,李某给其微信所转款项均为赠与,不同意返还。审理期间,经承办法官及其团队细致核对转账记录,发现除其中20000元和5000元的两笔较大金额转账外,其余转账均为日常生活开支或在特殊节日所转的“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款项。后通过向当事人耐心地释法说理,吴某最终同意返还李某23000元,该案调解处理。
2.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
(1)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赠与,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手段被目的所吸收,一般按赠与处理,法院不支持返还。
(2)若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3. 法官提醒:
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与金钱来表达情感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在享受幸福的同时,也应保持一定理智,既要以诚相待,亦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留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来源:张家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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