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放手一“泊”成问题,能退吗?

时间:2024-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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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家里有辆“大块头”商务车,坐得下一家老小,却塞不进自己“云选购”的车位……,问题是房产证三年前就办下来了,这车位能不要了吗?欲知后事如何?请继续往下看~

 

车位太小停不下?

 

2020年7月,老陈通过微信,委托开发商工作人员,认筹购买了珠海某小区地下车位,并分两次支付完全部费用9.7万元。老陈还嘱咐工作人员,“车位要大点,我车大怕不好停车。”

 

2021年9月,老陈第一次使用所购车位,才发现车位太“苗条”,根本停不下自家7座车,即便勉强停入,也是车能进,人难出。老陈又把车开到邻近车位进行尝试,丝滑入库,毫不费力。眼见车位用不成,老陈多次向开发商反映,希望能更换车位,但始终未得到满意方案,老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老陈认为,所购车位框内宽度214厘米,最大宽度248厘米,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不符,对于车位偏小且车位两侧存在墙体等情况,开发商在出售车位时并未告知。自己购买车位本是为停放车辆使用,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开发商应协助办理车位产权变更手续,并一次性退还购买车位费用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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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没问题?

 

开发商却不认为自己出售的车位“有问题”。开发商在庭审中称,老陈车位的设计、施工、竣工均经过审批报备且验收合格,测绘院的《珠海市不动产测量报告》也显示车位面积、位置与合同约定一致,车位本身没有问题。在车位选购过程中,工作人员向老陈介绍了地下车库总体规划情况、老陈车位信息,提供了地下车库平面图,还提示过“车位大小不一样,但是差不多”。老陈最初选择的并不是案涉车位,不知因何更换,该更换也说明老陈是在考虑和比较之后作出的决定,对车位情况充分知晓。更何况老陈在2021年1月就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老陈如今才声称自己不清楚车位情况,要求解除合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有违诚信。

 

现场瞧瞧咋回事!

 

为核实车位的可使用状况,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场进行现场勘查。

 

经测量,案涉车位白线框内宽度及最大宽度与老陈所测一致。物业工作人员又驾驶轿车演示停车过程:工作人员以倒车方式入库,车停好后,驾驶位能侧身出入,但车门易碰墙,副驾驶位一侧则无法开门出入。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承办法官又向相关部门发函询问,不动产登记中心函复称:该车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小型车车库标准,但车库能否正常使用,建议以现场勘查为准。

 

车位究竟能不能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函复称案涉车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型车车库标准,但经实地踏勘可知,轿车虽可停入案涉车位,车门正常开启却存在困难。案涉车位售出时,被告开发商并未明确告知车位大小,也没有提及车位两边均有墙体的状况,车位价格较同类车位又无明显优惠。现涉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合同解除后,原告老陈应向被告开发商返还车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被告开发商应退还车位购买款。考虑到案涉车位交付已超过三年,车位价格下行,而原告老陈在购买车位前,没有详细了解车位情况并进行实地查看,综合双方过错,酌情由被告开发商退还车位购买款7.2万元。

 

法官提醒:

 

车位的使用当然应当满足日常用车需要,若待售车位存在足以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开发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充分、明确地履行告知义务。而买方通常对交易标的物的性状,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老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进行实地考察,仅凭线上交流“云选购”车位,显然也没有尽到一个购买者的必要注意义务。房屋车位单价高,签订合同别随意,事前了解要充分,现场勘察很重要,特殊情况多关注,以免争端又再生!

 

 来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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