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也不能“太任性”

时间:2024-07-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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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同一食品,发现过期后要求分次惩罚性赔偿可以吗?

 索赔也不能“太任性”.jpg

案情简介:

 

潘某到某商店购买烧烤腌制料、饮料等食品,先后消费5单。在使用所购商品进行食材腌制时,发现购买的烧烤腌制料均已过保质期。潘某称自己在商店消费了5笔,故要求该商店赔偿5000元。商家认可潘某购买的烧烤腌制料已过保质期的事实,但其分成5笔支付,明显是为了索要赔偿而故意为之。故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其付款次数由商店给予惩罚性赔偿。

 

法院裁判:

 

潘某在2022年11月18日12时26分至14时59分于某商店分5次以微信付款方式购买烧烤腌制料、饮料等食品,共支付108元。烧烤腌制料单价为5元。该烧烤腌制料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日,保质期为18个月。

 

庭审中,潘某自述分5笔支付货款的原因是与朋友采用各自负担的方式付款,其在上述5笔付款中实际付款三笔共计72元,对此某某商店经营者表示认可。

 

双方在惩罚性赔偿上存在争议。原告在短时间内购买同一品牌食品,消费金额不高,但采用连续多笔、小额支付的方式进行付款,有悖社会交易活动常态。潘某在短时间内向同一交易对象购买相同的若干件商品,并分别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属于交易行为的拆分。在拆分交易的情况下主张多份惩罚性赔偿金,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立法目的。因潘某在某商店处实际消费72元,涉案产品十倍赔偿额不足1000元,故判决某商店向原告赔偿1000元。

 

法官说法: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对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生产、销售的生产者、销售者有权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额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打击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制度的漠视和违背,适用前提不需要排除消费者“知假买假”。但该制度的适用,同样需要平衡“重典纠偏”与“诚信道德”两种法律价值。在十倍价款赔偿已经对违规生产、经营者做出额外惩治的前提下,购买者意图通过拆分交易进一步谋求大额赔偿利益,显然会导致两种价值的失衡,也违背了诚实守信、勤劳致富的传统美德。

 

对此,法院依法认定在短时间内就同一消费品做出的拆分付款方式,仍属于一次消费活动,对消费者按照一笔消费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避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引发过度利益失衡和道德风险。

 

来源:北京怀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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