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食品安全问题,拨打举报电话,反被告上法庭?

时间:2024-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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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场出售的生鲜猪肉上往往都盖着蓝色的印章,这是检验检疫合格的标志。

 

某一天肉摊员工突然发现售卖的猪肉上干干净净。心中一惊,便拨打了举报电话,没想到,却给自己惹上了官司……

 <a href=https://m.haolvshi.com.cn/zt/index-222.html >民事诉讼</a>原告及被告主体资格怎样认定450.jpg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简介:

 

民警出警后发现还有400斤猪肉未加盖检验检疫章,遂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执法人员接到该线索后前往超市肉摊进行现场检查,在仓库内发现24份无包装、无检验检疫章的猪肉。

 

随后执法人员查封了存放猪肉的仓库并对猪肉进行抽检,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检测结果为合格。

 

经调查得知,超市售卖的猪肉为进口冷冻猪肉,与生鲜猪肉不同的是,这些猪肉在进口时会附相关检验检疫证书,而肉品本身是不会有标识的。

 

生鲜公司认为蒋某在超市里大声宣扬猪肉有问题,当时超市人流量很大,还向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导致自身名誉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在超市入口处张贴道歉信,并赔偿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作为肉摊的工作人员,蒋某对于售卖肉品的规则有一定的了解,其基于自己的知识储备,对肉品质量等问题进行监督,并在尊重基本事实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在这过程中,蒋某也并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况,而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量行使监督权,有其积极因素。

 

蒋某就原告售卖的猪肉未加盖检验检疫章向有关部门举报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法院调取的接处警记录、执法记录等显示,蒋某并未对外宣扬猪肉的来源、性质等内容,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蒋某就此事进行传播、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检查的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了实质损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生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 第1025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公民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在经调查不属实的情况下是否侵犯被举报方的名誉权,不宜一概而论。对于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领域,保护公民的监督权更具有社会意义。

 

本案中原告属于食品销售单位,理应接受更为广泛的社会监督。被告基于所售肉品未加盖检验检疫章向有关部门举报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也没有主观恶意,人民法院对公民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提醒:

 

生鲜猪肉的检验标志“小蓝章”由动物检疫站加盖,经盖章认证的猪肉意味着规范和正规。市场上也会出现诸多未盖章的猪肉,很可能存在来源不明的风险,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当谨慎留意。

 

公民对于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反映客观情况,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体现。公民行使权利时应采取规范、理性的途径方法,表达应客观真实,防止以偏概全。

 

来源:江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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