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通过隔代亲权鉴定继承父亲遗产,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女孩通过隔代亲权鉴定继承父亲遗产】近日,江苏一法院接收到一份特殊的房产继承纠纷诉讼。原告3岁的唐小小出生时父亲已经去世,父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小小只能被母亲带回外省老家落户。后来,爷爷奶奶想让孩子继承其父亲的房产,留在当地上学。
法院通过隔代亲权鉴定得出,小小与爷爷奶奶之间是具有生物学上的祖父母关系,从而确认小小一人继承父亲房产,小小母亲行使监护权,并对小小母亲应承担的监护责任予以了明确,上学问题也因此一并得到解决。
网友热评:
1. 儿子没了,这样还能留着孙女在身旁,也算有个念想。
2. 爷爷奶奶好样的,让孩子在有爱的环境下长大。
3. 是好爷爷奶奶,有的婚后的孩子,爷爷奶奶都恐避之不及,恨不得妈妈带孩子净身出户。
4. 这是法律与人性的完美结合,既尊重了法律,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
5. 法院的创新举措值得点赞,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温度和力量。
法律知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理解,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二是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三是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与此同时,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将原婚姻法中的“任何人”调整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调有关组织和单位亦应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给非婚生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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