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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故意杀人如何量刑?

时间:2019-08-12 14:32:49 来源:法律投稿

2019年1月20日,家住在浦东合庆镇,50岁的彭某因无故猜疑老婆曹某有婚后出轨,两个人产生嘴角,而她们的儿子为之事和彭某动了手。


过分恼怒之下,彭某对老婆与儿子是痛下狠手,最后硬生生的用木板将老婆魏某活活打死了,前不久彭某涉嫌杀人罪被浦东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据彭某交待,事发当日他翻老婆的包找银行卡时,发觉了包内有个蒸汽眼罩,他猜疑妻子有婚后出轨嫌疑,彼此因此产生嘴角,已经入睡的儿子小彭被父母的吵架声吵醒后,也责怪彭某并和彭某互殴,彼此从房间内打进庭院里,期内老婆也加入进来。


房外的一个监控器纪录了一家人搏斗的过程,搏斗中,嫌疑人气力大,最后将母子两人摔倒在地压在跨下,直至隔壁邻居听见响声前去劝解,彭某仍然不愿罢手。


彭某始终敲击受害人的头顶部,直至擀面棍断了。殊不知不幸并沒有到此结束,那时候受害人魏某与儿子小彭乘擀面棍断了之机逃走,可是脑子失控的彭某又跑到领家居去追打魏某,最终在隔壁邻居家用木工板将魏某活生生砍死。


经法医学鉴定受害人魏某因脑外伤而身亡,而案发后,检察系统对嫌疑人彭某开展评定,评定彭某身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检查官觉得,彭某尽管评定出来,是限制的刑事处罚,但并不是彻底缺失分辨和控制力。他归属于沉不住气,纵容这一个人行为不良影响的产生,理应评定是故意犯罪里边的间接故意。


审问中,彭某对自身的暴力倾向供认不讳,追悔莫及,并表达想要担负刑事处罚,审理案件检查官评定彭某故意杀人,导致一人身亡一人轻微伤的不良影响,案子在深化案件审理当中。

QQ截图20190812143049.jpg

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间歇性精神病故意杀人如何量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杀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量刑标准: 

 

1、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2、触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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