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检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

时间:2019-08-23 15:31:13 来源:法律投稿

女职工产检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你们清楚吗?今日湖南的常女士是某所公司的行政员工,因为即将生产,常女士从2018年年底就开始享受了国家教育的产假福利,但是在常女士休产假的期间,常女士所在的公司没有给常女士支付其工资,2019年三月初的时候,常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向常女士所在的公司提出了辞职。而后常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常女士要求她所在的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补偿金,并且补上其在休产假时期间的工资,对于常女士的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给予了支持。


而常女士所在的公司觉得不服起诉至了法院,并且让常女士自从离职,公司还无需去补偿赔偿金。而对于常女士所面临的问题,对于女职工产检劳动保护有身体特别规定吗?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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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检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


那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忌劳动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 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另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尚 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工,即使合同到期,也应当将合同期限延长至上述期间届满。


以上是“女职工产检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的相关信息,看了之后,相比广大的女性朋友们是不是心里底气十足呢。希望每一个女性朋友们都可以愉快的享受国家给予的产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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