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为取悦女方花费近百万元,能否以借贷为名要求返还?
案情简介:当事人李女士是河北人,与北京王先生在网上相识,随后二人迅速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先生为取悦李女士,陆续将近百万元人民币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汇给李女士进行花销,转账记录累计为100余次。2018年底二人分手,王先生与李女士的父亲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李女士的父亲向王先生分期支付40万元,王先生实际收到40万元时协议生效,即纠纷彻底解决,其中20万元为王先生向李女士父亲的借款”。李女士的父亲转账25万元后,因为种种原因拒绝继续转账。王先生恼羞成怒,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花销,理由为所有汇款均为李女士向王先生的借款。随后,李女士找到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由万爱军、黄浩律师担任李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代理意见:本所律师代理后,提出代理意见,其中核心观点为: 一、原被告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男方为取悦女方,自愿将钱款汇给女方,该行为系恋爱期间的赠与而不是借贷。 二、微信记录等证据,除了能够证明原被告系恋人关系外,充其量能够证明原被告在恋爱分手后因金钱问题发生争执的过程,女方虽在部分微信记录中赌气表示“欠你的我会还你”,但这并不是双方对该纠纷解决方案的最终合意。 三、微信记录的形成时间均早于《协议书》签订时间,微信记录只能证明纠纷的发生、发展过程,《协议书》所涉内容才是各方就过往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才是原被告最终的合意。从实际履行情况看,被告的父亲已经为解决恋爱纠纷支付20万元,被告对此是认可的,另外的5万元系被告父亲个人提供给原告的借款,虽然未将承诺出借的款项足额提供到位,但这与本案无关,况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实际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四、法院对本案的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但不论是原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还是后来补充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况且原告对被告的转账记录在短时间内多达100余次,这显然不是常规的借贷关系,所以法院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院审理过多个此类案例,无一例外的驳回了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在庭审中已将受理法院针对此类案件作出的的六份生效判决进行了提交。受理法院对本案也应同案同判,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法院的公信力。 法院判决:庭审结束后不久,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等为由,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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