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民事纠纷律师曹辉团队案例 借贷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时间:2019-09-28 12:17:18 来源:好律师

张家港民事纠纷律师 曹辉团队案例 借贷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张家港民事纠纷律师曹辉团队:本案是借贷纠纷隐匿回迁安置房份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本案被执行人吴某、龚某某明知有多起案件未履行,利用回迁安置房办证过程中法院无法先行干预的情况,将自己享有的回迁安置份额隐匿到子女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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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民事纠纷律师曹辉团队: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吴某、龚某某(隐匿回迁安置房份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张家港民事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2年期间,吴某、龚某某因3起民间借贷纠纷先后被起诉,法院判决两人返还三名债权人共计120余万元。进入执行阶段后,因两人下落不明及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3起案件先后裁定终结执行。

 

2015528日,法院对杭州某某交通下沙有限公司诉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吴某赔偿杭州该公司67144元。同年1028日,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向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并于同年1231日将吴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1231日,吴某签署回迁安置协议,吴某、龚某某共获得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岸嘉园安置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2016824日,吴某、龚某某在明知法院有生效判决、裁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财产,签署协议约定将上述回迁安置110平方米份额全部登记至两个女儿名下,并于次日办理公证,后相继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致使上述民事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8530日,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某、龚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66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于2019118日以被告人吴某、龚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龚某某明知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的义务,仍共同将享有的回迁安置房登记至女儿名下,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

 

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张家港民事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吴某、龚某某明知有多起案件未履行,利用回迁安置房办证过程中法院无法先行干预的情况,将自己享有的回迁安置份额隐匿到子女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意图转移、隐匿回迁安置房份额等可得利益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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