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是从犯被刑拘 有必要请刑事律师吗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

时间:2019-10-12 20:36:55 来源:好律师

亲友是从犯被刑拘 有必要请刑事律师吗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亲友是从犯被刑拘,有必要请刑事律师吗?从犯被拘留 有必要请刑事律师吗?切记!亲友被刑拘请刑事律师的时间节点,刑事案件从犯请律师不能错过关键时间节点,想要维护被拘留亲友的权益,请刑事律师时间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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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张家港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刑民交叉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大案、要案刑事辩护、专业擅长,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辩护、商事犯罪预防、金融类犯罪、公司类犯罪、税务类犯罪、等经济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等法律服务,仗义执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一、亲友是从犯被刑拘,为什么需要请刑事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虽说一群人犯了罪需要进行整体评价,但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是一个独立个体,他的行为、影响后果、严重性在法律上的评价都是不一样的,他们都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存在。


很多人在面对亲友作为从犯被刑事拘留时,不会主动想到找刑事律师来帮忙,因为觉得从犯没有必要。在大家看来,就算没有聘请刑事律师,法援中心可能会指派刑事律师。但是真正等到那时候,可能已经错过了很多关键的时间节点,不利于。如果你需要了解什么时候需要找律师,可以阅读文章找刑事律师的最佳时间,你了解吗? 当然,你可以直接点击立即咨询,与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律师在线交流!


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有哪几个阶段?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一般案件是三个,特殊案件是四个。


1、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前刑事拘留最长37天,逮捕后,二至三个月内侦查终结。


2、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


3、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期限是二到三个月,特殊的可再延长三个月。进入二审的一般在两个月内审结。


4、死刑复核阶段,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这个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案件很快,但是也得几个月。有的案件很慢,半年可能也没消息。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是侦查阶段,主要是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逮捕、询问。第二个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人认定犯罪事实后,作出起诉决定。第三个阶段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查出相关事实和证据后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下面,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用真实刑事案件为大家详细说明刑事案件中,为什么从犯也需要请刑事律师!

 

三、案例简介

 

某天下班后,小王(化名)的老板叫他们一群同事去吃饭,老板在饭店里碰巧遇到了自己的一个债务人,要求小王及其他同事顺便给自己撑个场面、在桌上给债务人来个“下马威”。小王等人也是二话没说就答应了、照办。随后,老板又要求大家帮忙把人带去自己指定的地方对账。小王等人帮忙把债务人带过去、在门外玩了会儿手机,觉得这饭怕是吃不成了、自己也没啥事,就和老板打了个招呼、起身离开回家。但是,小王却因此被判1年刑期。

 

四、刑事律师评析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在这种情况下,小王等人的行为其实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了。刑事案件中行为人总觉得自己提供的是一种简单的帮助行为,别人做了什么事儿那是其本人的责任,跟自己没关系。


如果确实是在法律上是一个帮助范围,这样就会被定罪量刑。其次,小王认为自己只是帮了老板一个忙,自己全程也没做出什么过激行为,所以家属并没有聘请刑事律师。而且,很多家属都以为只要是主犯请了刑事律师,作为从犯的家属就不用请了,因为他们甚至觉得主犯量刑不太重的话,从犯的情况也还好,事实情况实则不然!

 

在刑事案件中,虽说一群人犯了罪需要进行整体评价,但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是一个独立个体,他的行为、影响后果、严重性在法律上的评价都是不一样的,他们都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存在。每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都是不同的,有的案件中可能还要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就会有所差异,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律师职责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案犯的刑事律师是不负有这个义务的。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为从犯被刑事拘留后,建议家属第一时间找刑事律师介入,且要保持冷静,切忌“病急乱投医”,尽早地通过合法途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家属唯一能做的,也是最应该做的!如果你需要和刑事律师在线沟通,点击立即咨询即可!


五、刑事案件的阶段和程序


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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