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形式有哪些?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存在哪些风险?

时间:2019-10-14 18:33:24 来源:法律爱好者

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形式有哪些?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存在哪些风险?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协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劳动者也出于其自身的考虑不愿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原因,在形成劳动关系时,有一些情况是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此时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而法律既肯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更大幅度提高了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面临巨大法律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形式有哪些?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存在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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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常见的形式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3.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4.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考勤记录;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风险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1.事实劳动关系风险——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仅仅约定试用期的,此约定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仲裁部门或法院据此法律规定会认定劳资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这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为随意解除,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2.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增加用工成本的风险


从劳动者报到上班的第一天开始一个月以内未满1年,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自劳动者报到上班的第一天起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需经过谨慎思考与选择的,过期不签合同,将会失去相应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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