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对象有那些 张家港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19-10-15 16:12:12 来源:好律师

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对象有那些 张家港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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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张家港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对象  


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  


答: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成年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符合《失信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涉刑事裁判财产刑的未成年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不得在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问:如何认定《限消规定》第三条中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法定代表人一般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登记载明为准。  


被限制消费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受禁止的消费行为;对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其属于本条规定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的除外。  


问:如何认定《限消规定》第三条中单位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  


张家港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答:主要负责人是指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一般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登记载明为准。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主要有: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3)法人的分支机构;

(4)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5)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问:如何认定《限消规定》第三条中单位被执行人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答: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虽不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特定身份,但能够通过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直接对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人。  


人民法院确定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时应当根据相关人员的身份、行为性质、影响和后果综合判断。可重点审查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人员。  


问:如何认定《限消规定》第三条中单位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答: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单位的股东或其他登记的权益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如代持股、家族企业、VIE协议控制等形式),能够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  


问: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张家港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答:人民法院不得将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对前款四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前款四类人员在单位被限制消费后,不得实施受限制的消费行为;以个人财产支付费用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问:被执行人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能否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措施?  


答:被执行人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措施。  


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因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而取得价金,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所得价金义务的;

(2)具有《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情形的。  


问: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的,人民法院能否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措施?  


张家港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答:在债务履行条件成就之前,人民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措施。


张家港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下面请看:高院关于限制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25条解答(三)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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