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量造假”的一些法律解读

时间:2019-10-21 13:34:02 来源:好律师

前阵子,随着一篇《一场新媒体巨头导演的“僵尸舞台剧”,真实还原现场,导火线:一条一夜爆红的视频,我们的流量却为0!》突然爆红网络,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此后各路评论文章也纷至沓来,但多以技术或者市场现状的角度去谈论这件事情始末,有些直接以“流量造假”的结论作为论据谈论衍生的观点,并未多见有真正去解析所谓的“流量造假”的文章。笔者对这个问题浅谈观点一二,供各位批评指正。

下面笔者从几个维度来看所谓的造假:

第一个维度,也是僵尸舞台剧这篇文章的一个直观感受,就是认为观看量理应转化为成交量,而这巨大的反差不就是造假?这种观点其实有失偏颇。除非双方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试想没有广告运营商能够向客户承诺广告投放后的产品销量,这是两码事。也就是说,在这个维度,造假不能成立。

第二个维度,退一步看,也就是大V在线上已经激起了大量关注,而线下无人问津,这些看客是否根本就是僵尸,这岂不就是造假?这里用观看量和成交量的反差质疑观看的粉不是真实的人,这是合理怀疑,但不是绝对因果关系,真实的粉丝评论下单但最终不下单也是允许的和可能的。那么对于购买广告服务的这一方而言,除非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广告商的服务可能只到通过大V的平台投放出去为止,至于要激起多少关注度未必是其合同义务,因为那不可控。试想在电视上投放广告,绝不会有人保证多少人会看电视以及会看到这个广告。

第三个维度,再退一步看,就是广告服务购买人从一开始为什么选择这个广告平台而不是那个?因为他看到的是这个广告平台的历史数据,比如旗下的大V流量,而且他希望在具有真实流量的大流量平台推出自己的产品。那么假如签订的合同中,广告商是既不管成交量,也不管观看量,只管在其指定的大V通道把广告设计出来打出去,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这个广告商的历史数据不真实,购买人不就被骗着与之签订了广告服务合同吗,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点。

以僵尸舞台剧文中之事为例,广告投放后的观看量和成交量的巨大反差,足以令人合理怀疑所谓的粉丝量是否大部分并不真实,这也直接合理质疑购买服务之前广告商向购买人营销时所使用的历史数据是掺有很大水分的。在此情形下,即便双方已经签订的合同是既不管成交量,也不管观看量,只管投放,但是广告服务的购买人也有权依法撤销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购买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去行使撤销权,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将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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