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有哪些?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有哪些?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不少单位在一些重要岗位的员工退休后,才发现他的专业以及实际的用途,于是又会去返聘他们来为单位工作。退休返聘人员已经是退休了,跟正常岗位人才不太一样,。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形成怎样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
最大的风险就是发生人身意外,所谓“工伤”,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已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没有工伤保险,也没办法认定是工伤,所以发生意外时,即使是劳务关系,雇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常见的应对方法就是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如果发生意外,商业保险理赔后仍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退休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退休后在工作的,应该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领域,事业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均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由于是退休人员,已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他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两者之间的关系定位是劳务合同关系!这就意味着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劳务关系,自由协商为首要原则,并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
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不适用劳动法,那么就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用工协议还是需要签订的!一般是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待遇、双方义务和权利等条款和内容。
具体法律依据为:
(一)《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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