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跟投权条款

时间:2019-10-24 09:52:30 来源:好律师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私募投资人除了会调查目标公司的情况,判断其发展潜力以外,打交道最多的就是创始股东,毕竟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强调人合,有时私募投资人决定投资是因为看中创始人而非仅仅是公司。在这种背景下,催生了优先跟投权,意思是如果当下公司发生清算事由而私募投资人未收回相应优先清算金额的,那么该私募投资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对创始股东之后从事的新项目享有优先于其他投资人投资的权利。因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尽管创始股东本次创业失败,但会累积到宝贵的经验教训和收获业界人脉以及团队建设,这将大大提高下一个创业项目成功的机率。

对于优先跟投权,首先,双方可以约定行权的前提条件,当然私募投资人也可以被赋予无条件可行权的权利。一般行权的前提条件可以是:限期内的营业额等财务指标;或者清算发生后投资人是否获得特定金额的投资款等。优先跟投权一般创始股东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可行权,无限期与私募投资人捆绑比较罕见。这里注意的就是这个期限的起算点要约定明确,通常是清算发生之日起或者创始股东离职之日起。再者,优先跟投权一般不是多次可行使的,创始股东会限制私募投资人行权的次数,比如只能行权一次,即在下一个创始股东的新项目的第一次融资享有,权利一旦行使后,此优先投资权条款自动失效。最后是跟投的资金量上,创始股东一般需要规制私募投资人,否则私募投资人就可以对新项目进行全部增资。这个行权限额的界限,通常是在私募投资人原来的投资额度内;或者按私募投资人原来的持股比例。

在操作上,私募投资人对创始股东设置优先跟投权的条款常用的表述可以是:

“如果创始股东从事新项目(定义如下)的,如果公司发生清算事由且投资方未收回相应优先清算金额的,则该投资方有权优先于其他投资人对该新项目进行投资。

新项目指在清算事件发生后或在得到投资人的书面同意后,创始人单独或联合其他主体且作为主要管理者或主要管理者之一以创办新的企业或并购已存续企业等方式从事独立于合资公司及合资公司关联企业的新的商业行为。

私募投资人会要求将本轮投资中的损失计入对创始人新项目的投资,常用的表述可以是:

若公司发生清算事件,且投资人所获得的清算款项未达到其对公司投资款总额的,则自清算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若创始股东从事新项目且投资人投资该项目的,则投资人对新项目的投资款为其在本次投资中所遭受的损失,即未获得清算的款项。

这在实务中是颇具争议的地方,因为创始股东往往认为私募投资人应当承担本轮投资的损失,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而私募投资人认为他在给创始股东积累项目经验交学费。因此这一条款的达成是建立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另外最好将所谓的损失以明确的货币价值金额计入下一轮投资,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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