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法律分析

时间:2019-10-31 11:42:14 来源:好律师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无需特别授权,无需委托,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签字即可,可以代替法人单位盖章,权力甚大。

   《民法通则》第38条和《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上述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给予了简单明了的定义,即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一、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1、法定代表人当然代表法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无需特别授权。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需要依法登记。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结果归于法人,其本人无需承担其行为后果。《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的后果归于法人,法定代表人本人无需承担该民事后果。这点在《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也很明确“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3、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根据这个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当然诉讼代表人,无需额外的委托或者授权。

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依法谨慎履行职责,从事违法或者犯罪行为,需要根据违法情况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其它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予以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活动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出资、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 财产 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就要求不管是法人还是其法定代表人均需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出现《民法通则》第49条情形,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根据这个规定,法定代表人虽然不承担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要承担过错行为对法人的赔偿责任。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谨慎履行职务,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权力也是有边界的,只有法定代表人正当和恰当履行职务时候,其个人才是绝对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了公司利益,是要赔偿公司的损失的。这是法定代表人对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或者说是法人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法定代表人损害了公司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责的法律途径。

(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49条为公司法人创设了行政责任。一旦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从事了行政违法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担行政责任的。

(三 )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49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果法定代表人具有刑法上的过错的话,就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规定明确单位是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那么,对单位的处罚,只能是经济罚,判处罚金;人身自由罚只能处罚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于是《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一旦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护着直接责任人员,法定代表人是要被判处刑罚的。就拿《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就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可以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判处拘役或者无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曾经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田文华,因为三鹿问题奶粉事系列刑事案件,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两千多万元罚金。虽经三次减刑,田文华仍需服刑至2027年8月3日才能服刑期满。

(四)破产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责任

《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欠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该规定,法定代表人首先可能承担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导致所在企业破产,承担担民事责任。同时,法定代表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任何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但如此,《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这些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和禁止任职的范围和期限还是很长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

(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责任

1、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法定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如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被拘传(《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可能被训诫、拘留、逮捕(《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等。

2、执行程序的责任

法院对在执行阶段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义务等法定义务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

与此相比,更严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6 条,对失信单位的失信信息公布要同时把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也要公布。根据该规定第7条,还要把失信信息向社会广而告之,基本就是信用破产的节奏。现代社会,没有信用,就没有生存空间。因为担任个法定代表人,搞得信用岌岌呼呼要破产,其责任不可谓不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消费行为也要被按照自然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进行限制,除非能证明是隐私消费并以个人财产实施的消费。该规定很人性化,但是你就一事一报,一批准吧,你就什么也别干,光申请,但是法院得有时间去给你一个人审批!对自然人的消费限制有哪些呢,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卧铺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它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 非生活必须的消费行为。”这些限制的消费,虽然规定表述的都是非生活必须消费,但是很多都是“生活或者工作必须”,只有让人感到被束缚手脚,才能产生作用。无论规定怎么表述,其立法目的就是让你差不多必须的消费行为都不能进行,但是又给你留的有路子,但是,留下的路子基本不能用,或者说其它隐形成本更高。一旦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基本上寸步难行。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对逃避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就意味着法定代表人也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范围内。一旦法人单位有需要履行的判决或者裁定要求的履行义务,要积极履行。否则,最高刑期可达七年,还可能并处罚金。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

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这样的法人单位都是实际控制人在幕后操盘和控制,法定代表人如同皮影戏里面的皮影一样,“只见其人,不听其声”。这样的存在,多是出于规避法律风险而生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很多法律后果取决于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财产能力,没有留下可兹证明系 “挂名”额证据。一旦法律责任来了,实锤是要实实在在砸在挂名法定代表人脸上的。

可谓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力多大 ,风险就有多大 ,责任就有多大。就是因为法定代表人权力太大,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可能存在有权一时爽,责任来了,他人担,法定代表人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就要担其责。法律这样规定,目的也是要求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为,担负其责,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

剩下的就是,看法定代表人对自己是否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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