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影子银行 维护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回归互助本
打击影子银行 维护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回归互助本质
民间借贷是存在于金融机构借款之外的资金互助形式,天然具有非经营性。
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规定虽然没有明指仅限于自然人之间借款,但是很长一段时间,国家是不认可公司、企业之间等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随着社会发展需要,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至此,非自然那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从国家法规层面被明确,并予以规范。即便如此,解释保护的也是“资金融通”行为,也是户主性质的,而非经营性借款。
二、民间借贷异化,走向经营化和职业化,甚至黑化犯罪。
民间借贷做为金融机构借款的有益补充,以及发挥中华民族互助传统,确实应当予以弘扬并保护。但是,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以及受西方消费观念的冲击,贷款消费,加杠杆投资,各种非银行或者非金融机构借款几乎是一夜之间袭来,造成居民债务居高不下,企业受害等社会问题频发。更有甚者,这些年产生了相当一批职业放贷人,更有甚者各种非银行存贷款机构和网络金融平台等都在从事者金融性经营业务,高利贷,套路带,恶意催收,期间夹杂不少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社会治安,造成各种不稳定因素。
三、否定职业放贷。
针对这种不良现象,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在肯定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多元融资需求,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指出民间借贷案件爆炸式增长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影响社会稳定。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加大对民间借贷审查力度,不但审查资金来源与支付和资金成本等,还着力审查是否职业放贷人放贷,一旦发现职业放贷人放贷,其借款合同就被判定无效合同。江苏省和山东省日照市甚至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便于识别并打击职业放贷。
四、对民间借贷利息收取所得税。
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对民间借贷利息代扣所得税。民间借贷利息属于资本收益,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
对利息收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民间借贷职业化和经营化。法院保护的利息上限是月利率2%,这是合理区间。如果对此征收税款,可能使得放贷收益不那么巨大,放贷人处于利益赚取放贷经营收益的冲动和动力就大大减小了。
当然对民间借贷利息征税也不是全都是好处,也有一些负面影响。这样可能让一些出借人不敢收取利息,或者收取利息并交税后,实际收益并不大,降低了民间资金在互通有无上的积极性。即便如此,至少在现阶段,对炙手火热的各种民间放贷降降温是很有必要的。
五、打击套路贷,非法放贷入刑。
从2018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就对“套路贷”严厉打击,对其中涉及的各种犯罪,尤其是“黑社会犯罪”和其它有组织犯罪进行了全国范围的严查严打,收到了很好社会效果。至少,恶意催收有所收敛,一些游走在犯罪边缘的“生意”大量减少。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依法追究非法放贷涉及的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罪。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3、非法放贷涉及的黑社会犯罪。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至此,国家打击非法放贷违法犯罪拿出刑法终极武器,重典治乱象。即使是在如此严厉的政策环境下,新近杭州某上市公司还是因为暴力催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相关刑事案件正在立案侦查中。
五、终止P2P业务。
各种贷款机构蜂拥而来的一个结果是,产生大量非法集资,不少人因此锒铛入狱,更多人因此“血本无归”,多年积蓄,甚至是养老钱都打水漂。于是就诞生了一批P2P平台,以平台为中介,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民间借贷”合意,平台横竖没有责任。其结果是更多人因此发生大量纠纷,维权难,民间闲散资金都被收割,银行存款大幅下滑。极大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损害出借人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
在这样的背景下,湖南省和山东省“一刀切”取缔辖区内网贷机构全部P2P业务。宁夏取缔24家网贷机构P2P业务。
今年10月12日,周小川在第五届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主旨环节说,“P2P网贷中建产生了一些新生事物,但是有些方面还是违背了财务健康,可持续性和监管方面的基本规则,因此也出现大面积问题。”
这都从不同方面反映出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应该说,这些不是个别现象,需要监管部门下大力气着力规范。司法部门也需要对涉及到的犯罪及时立案查处。
六、贷款机构催收是个问题。
现下普遍存在贷款机构暴力催收,采取灰色手段催收,有些甚至是用犯罪手段催收。后者如杭州某上市公司暴力催收犯罪。这种现象以网贷平台尤甚。各种贷款平台大量收集借款人信息,有些是征得借款人同意的,有些事利用诸如“爬虫技术”等以侵犯他人隐私方式获得信息进行暴力催收。
甚至,一些个银行也存在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进行暴力催收。如果仅仅是非银行机构的一些监管薄弱地带存在问题,问题可能没有那么严重。但是,银行巨头在信用卡催收以及有关贷款催收方面存在同样的问题,那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大问题。
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是,经历这些是是非非以后,健康的民间借贷备受打击,和空间的极大压缩,不利于民间资本发挥相互扶持的互通有无。这也从另外一方面反映出,国家出手规范和治理,确实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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