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公司法人或被限制高消费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案例告诉你,挂名公司法人不是儿戏,或被限制高消费;挂名公司法人或许成为被执行人,朋友间签订协议,只挂名不参与公司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有法律效应吗?请看案例,挂名“办企业”或被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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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案情回放
曹某受朋友张某邀请,挂名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与张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明确曹某为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张某为实际出资人,是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后该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法院判处罚金六千万元。案件移送执行后,由于公司未支付罚金,法院对该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曹某也同时被限制消费。
曹某向法院提交股份代持协议,以其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律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温馨提醒:
即使曹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和实际控制人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只挂名,不参与公司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样的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有效,没有对外效力。在公司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曹某也将被限制消费,不仅会被禁止乘坐高铁、飞机等行为,影响正常的生活,同时被限制消费信息也会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降低个人信用。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碍于朋友、亲戚之间的情面,轻率地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谨记,担任法定代表人有责任、有风险,挂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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