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立案 自诉追究欠债人刑事责任 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

时间:2019-11-08 23:16:40 来源:好律师

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被执行人获得搬迁安置款,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公安机关又不立案,申请执行人有没有其他途径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委托合同纠纷引发自诉案例,公安不立案,自诉追究欠债人刑事责任,自诉追究欠债人有期徒刑二年半请看,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委托合同纠纷引发自诉追究欠债人刑事责任.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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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自诉人顾某某、黄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杭西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顾某某、黄某某售房款182万元、利息(按年利率5.9%从2015年4月28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浙01民终61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经自诉人顾某某、黄某某申请,西湖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张某某发送了本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此后,张某某在取得搬迁补偿款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一直拒绝履行民事判决判令的义务,亦没有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


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后自诉人顾某某、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决定不予立案。


自诉人向西湖法院提起自诉。西湖法院经依法审理,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被告人张某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获得搬迁安置款。在获得该笔款项后张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造成民事判决在生效后长时间内无法得到执行,损害自诉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权威。


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案例焦点


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自诉人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西湖法院最终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属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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