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某故意杀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19-11-14 10:36:29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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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5日14时许,玉某因琐事与同事张某发生争执,起意将其杀害。


趁张某不备,持车间内的钢管连续击打其头面部、颈部数下,又持胶带缠绕张某的口鼻致其死亡,之后将张某的尸体藏匿于该车间北墙与公司院墙夹道处。


1月18日11时许,玉某因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争执,起意将其杀害。趁刘某不备,持砖块击打其头部,又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其胸腹部、背部数刀,并切割刘某的颈部致其死亡。当日19时许,玉某为报复公司负责人,起意烧毁公司财物,后攀爬进入公司,使用打火机引燃稀料、乙醇等,纵火烧毁加工车间内的一台喷漆设备。


22时许,玉某在藏匿时,见两辆警用车辆停在附近,遂起意攻击警务人员。因车内无人,玉某持刀将两车同侧共4条轮胎割破。次日1时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民警别立福奉令带领警务人员搜捕至玉某藏匿处,玉某拒捕并持刀朝别立福胸部捅刺数刀,别立福在搏斗中倒地,玉某又持刀切割其颈部数刀致其死亡。增援人员赶到现场时,玉某又持刀将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两位警员刺伤,后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因琐事预谋报复他人,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采取持钢管连续击打头颈部、用胶带缠绕口鼻等手段,致张某死亡;


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采取持砖块击打头部、持单刃刀捅刺胸腹及背部、切割颈部等手段,致刘某死亡;


在警方抓捕期间,拒捕并主动攻击,采取持刀捅刺胸部、切割颈部等手段,致民警别立福死亡、两位警员一名轻伤、一名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期间,其为报复而纵火烧毁公司财物,又在逃匿期间持刀割破两辆警车的4条轮胎,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并罚。


玉某因琐事报复社会并藐视司法权威主动攻击警察,连续多次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致三人死亡、二人受伤,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根据被告人玉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判决结果


11月13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玉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玉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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