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对去世继子女的财产是否有继承权?

时间:2020-06-20 19:54:4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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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卢某因病去世,离世前未设遗嘱分割财产。其父与继母要求分割份额约2/5的遗产份额。后经律师调查,其继母与卢某之间无抚养关系,因而没有继承权,且其妻承担了房产债务,还要维持自己和两个女儿的生活,理应将合理的财产份额归至名下。最后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建议,帮助当事人保护了自己应有的财产权益。

  【案情简述】

  2001年6月16日,卢某因病去世,留有如下遗产:罗湖区xx路xx花园X栋XX号、罗湖区xx路xxx苑XX号商铺、淡水镇xxx新村惠阳XX号三处房地产及其他遗产。

  由于卢某去世前未留有遗嘱,现卢某的父亲、继母与卢某的妻子及两个女儿之间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吕某经朋友了解到,深圳婚姻律师团队之前也办理过遗产纠纷类案件,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有丰富的经验,遂委托深圳婚姻律师团队代理该案。深圳婚姻律师团队调查了卢某生前与其父亲、继母的关系,整理了大量的资料,对本案有了详细了解。

  庭审中,卢某的父亲及其继母认为应该继承卢某遗产份额的2/5(价值约人民币40万元)。

  对于原告的诉求,律师辩称:卢某继母嫁过来的时候,卢某已经20岁,与卢某无抚养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其继母无权继承卢某的遗产。

  律师还整理证据证明:卢某遗留商铺的出租资金均用在两个女儿的生活上。此外,卢某在xx路xxx苑的房产尚有70多万的银行贷款未还,后由卢某的妻子承担债务,理应更大程度地保护卢某妻子女儿的权益。

  【法院判决】

  根据庭审调查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的质证、认定,法院认为:卢某的继母无继承权,卢某的父亲、妻子及其两个女儿可以进行遗产继承:

  【案后语】

  卢某的妻子及其女儿在律师的帮助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得到了自己应当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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