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挂名股东”?如何防范风险?
在实务中,律师经常遇到类似这样的咨询:律师,您好,我朋友让我当公司的挂名股东?我要怎么办,挂名股东能不能当?有没有风险?
从一名从事商事交易的律师角度给出答案:如果一定要回答此类问题,那么答案是不建议,原因在于此种架构确实存在一定风险,无论是对于挂名股东,还是实际出资方风险都是存在的。
接下来具体回答一下上述问题:
1、什么是“挂名股东”?
这实际上是一种老百姓之间比较通俗的叫法,司法实务中一般称呼未出资的“挂名股东”为“名义股东”,真正背后出资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具体来源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二十六条。
2、“挂名股东”能不能当?有没有风险?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理解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法律是不是禁止做“挂名股东”?二、做了挂名股东有没有风险?如果有风险,主要是哪些?
首先,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法律是不是禁止做“挂名股东”?
从现有规定来看,司法对于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禁止。具体参见:
《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倾向于有风险,而最主要的风险为出资责任。
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监高的权利义务不同,其对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出资责任。当然,如果股东涉及利用控股地位等损害第三人利益而需承担责任的情形本文暂不进行讨论。
那么什么是“出资责任”?根据201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但值得提醒的是认缴制并不等于不用缴,因而若要担任“挂名股东”,出资是否实缴到位是一定要关注的,否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债权人要求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名义股东以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具体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何预防风险?
当然从风险控制角度来讲,不担任名义股东肯定是没有这种风险了,那如果一定要做的话,要怎么预防风险?
一、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等类似协议
因为司法不禁止但也不支持此类交易,而《股权代持协议》也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从现有的规定来看,也找不出担任名义股东一定要签《股权代持协议》的规定,但实务中此类案例很多,如果不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等类似协议的,一旦发生争议,实际上作为中立的裁判机构,其很难认定争议双方的真实合意究竟是什么。(参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王云与青海珠峰虫草药业有限公司、王辉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号:2015)民申字第692号))
二、关注出资期限及出资到位情况
如前文所述,股东对于公司的最主要的义务为出资义务,对应的,名义股东最大的风险在于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未按约定出资、抽逃出资等。
三、特殊情况下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实务中也碰到过,当事人在担任名义股东期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而金融机构要求所有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如果名义股东碰到前述情况,且自身愿意提供担保的,那么建议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反担保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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