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铁列车炸弹爆炸 公共场合放置爆炸品会被追究什么责任?
【港铁列车炸弹爆炸】近日有人在香港东铁线罗湖站放置土制炸弹被引爆并引起火灾,事后有人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称自己为作案人,并且发布会再次放置爆炸品的威胁。
事后香港警方召开新闻记者发布会,向媒体讲述了事件的详情:2日下午15时,有工作人员在停靠的罗湖终点站的列车的座椅下发现一个装有可以电线装置的环保袋,并立即向警方求助。15是50分,该装置突然自燃并发出爆炸声,后经爆炸处理人员检查后,发现里面有两个爆炸装置。香港警方表示,该装置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并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被发现,万幸没有造成乘客的伤亡。
那么在公共场合放置爆炸品会被追究什么责任?
第一种可能是按照爆炸罪追究法律责任
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以看到,使用爆炸物已经严重的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种可能需要承担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种类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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