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富城社交账号被盗用 盗窃网络财产的罪行认定和处罚有哪些?

时间:2020-02-07 16:56:33 来源:法律投稿

郭富城社交账号被盗用】据有关媒体报道,正在美国忙于演唱会的香港艺人郭富城被人发现关注了“医管局员工阵线”的社交账号,被人质疑其支持香港医护人员的罢工。在今天(7号)早上,其在网上发布声明称,由于自己的社交账号被盗,才会出现异常情况。因此在,账户得到全面安全保障之前,会暂停所有的运作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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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财产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网络财产虽然是一种虚拟的财产,但也是客观存在的资源,并且具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网络财产的产生也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花费必要的劳动时间,并且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另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取得。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存在定价,且可以交易、拍卖和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具有《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特性,应当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盗窃网络财产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盗窃制定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于网络盗窃的量刑标准与一般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一样的,即: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至5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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