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车间爆炸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该追究什么责任?
【葫芦岛车间爆炸】据相关媒体报道,11日辽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的一家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根据葫芦岛市委宣传部的通告,发生爆炸事故的是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的烯草酮车间,经过消防部门的全力救援,至第二日(12日)凌晨1时,已经将厂区的内的明火完全扑灭,共有5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另有10人受伤,其中受伤人员已经得到医院的全力救治,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另外,葫芦岛环境监测中心的相关人员已经在厂区上风向和下风向进行特征污染因子甲苯监测,并未检测出有污染的迹象。
涉事企业的负责人已经被控制起来,该企业已经停产整顿,爆炸原因还在调查中。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该追究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条文中提到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的依据
1、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侵犯客体主要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其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在企业生产运营过重不按照规章制度,不服从安全部门管理,强迫劳动者冒险作业,从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建筑工程行业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主要是指违犯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未达到工程质量的相关标准要求,从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损害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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