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缓缴新政出台 疫情期间公积金缓缴新政措施主要有哪些?
【公积金缓缴新政出台】受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因为无法及时开工而陷入了困境,面临倒闭的危机。为了遏制这种势头,促进疫情期间的中小企业平安过渡,昨天(20日)下午14时,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将阶段性减免企业五险中的社保费用和医保费用的缴纳,并且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缓交的阶段性支持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在会上对住房公积金缓交新政做了详细介绍,这项政策是由住建部会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家机构共同协商制定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1、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缓交住房公积金,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为了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公积金和申请贷款,缓交期间的公积金不按照中断来计算。
2、针对受疫情影响的职工,特别是奋斗在疫情第一线的医护人员和防控人员以及需要隔离的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不能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视同为逾期。同事对于租房居住的职工考虑其支付房租的压力,可以适当提高提取额度,并且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3、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地区,企业可以采取职工协商在2020年6月30日前采取自愿缴纳公积金的方法。选择继续缴存的也可自由协商缴存比例;停缴的,缴存时间按照连续计算,不影响企业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贷款。
延伸阅读: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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