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和立案标准是什么?
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染给我国带来了很大的恐慌,很多人开始大量采购生活用品,在家自我隔离,短期内造成一定地区内的物资短缺和物价上涨,特别是作为防护用品的口占,前段时间湖北省一家药店就因为口罩的销售定价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那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哄抬物价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标准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2020年2月1日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哄抬物价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通过散播虚假信息推高价格。
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包括虚构购进成本、虚构货源紧张,虚构其他经营者准备提价等信息提高价格预期,散布捏造涨价信息或者使用“严重缺货”等紧迫性、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
2、通过囤积商品、缩紧供给推高价格。
通过大量囤积商品哄抬价格,即生产、批发、销售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投放市场,流转至消费终端
3、进行不必要的大量囤积。
直接或间接提高商品实际价格。销售过程中变相涨价、直接涨价哄抬价格,包括销售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大幅提高配送费用、收取其他费用的,以及疫情发生后直接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立案标准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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