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公司直播带货亏本?怎么办?

时间:2022-12-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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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6月22日,深圳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某联盟直播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截至2020年12月22日。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15万元,用于支付市场前期推广及主播直播坑位费。合同强调,若乙方在直播间及其他渠道销售某产品180天内,销售额低于400万元,则乙方全额退回服务费。签订协议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乙方提供指定银行账户,且该银行账户为乙方法定代表人即唯一股东陈某的个人账户。


但合同约定期间,乙方未向甲方提供任何服务,导致某产品销售额低于合同约定数额。因此,甲方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退还服务费1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陈某对乙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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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原告服务费15万元,但未提供相应服务,致使原告未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系根本违约。原告关于被告退还服务费1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被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被告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分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关于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令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服务费1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陈某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鹏法君说法:


视频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直播带货这种网络消费新业态,但值得注意的是,直播带货具有许多不稳定性,商家在签订直播带货合同时,应认真考察签约公司的销售能力与主播专业素质,提高警惕、谨防受骗。同时,作为提供直播服务方,公司也应当提升竞争能力,强调诚信经营,规范经营模式,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价值导向,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向好向善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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