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报名旅行团的费用是否可以全额退还?

时间:2020-02-26 14:09:5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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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春节正是出游的旺季,今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很多热门的景区不得已都关门谢客,很多旅行社也发出了停团的通告,但是已经有一部分人已经提前报名参加的旅行团,并且缴纳了一定的费用。那么,由于疫情的原因导致旅游未成行的,是否可以全款索回自己所缴纳的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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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发生全国范围的疫情,导致双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这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是全额还是部分,需要结合旅游法相关规定核实相关情况,考虑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否已经为了履行合同支出了必要的成本。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相关的法律法规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已发生费用的情况及金额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若消费者选择的是自由行,收取费用的主体主要为酒店经营者、旅游景点经营者、运输服务经营者,在此情形下,若消费者因疫情取消旅游行程,则有权要求上述主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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