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9名高考生发生腹泻,在校学生健康受损学校需承担什么责任?
【贵州209名高考生发生腹泻】对于一些校园食物中毒的安全案例,我们可能会多多少少经历过或听闻过。3月24日,贵州黔东南锦屏中学209名高三学生先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发热、腹痛腹泻症状。官方通报,事件发生后,省、州领导高度重视,并派出专家组赴锦屏开展诊疗、调查工作。经省州专家会诊,出现症状的学生们疑似急性食物中毒性肠炎、急性胃肠炎型,经对出现发热症状学生都进行了核酸检测,无新冠病毒肺炎征象。情况出现后,已及时对该校校园进行了全面消杀,并对校园生活饮用水、食品食材进行了全面检验。当前,学校教学秩序正常。锦屏学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是由大肠杆菌引起,专家还在检测,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网友热评:
1.太可怜了,好不容易开学,结果因为食品问题,又住进了医院。
2.学校这么多学生,一定要做好食物卫生啊,病从口入。
3. 刚开学就出现这种情况,学校要严格卫生监督。
4.吓我一跳,幸亏不是新冠不然开学又要遥遥无期了。
5.感觉像是食堂卫生问题,春季细菌滋长旺盛我们的食材和餐具一定要注意新鲜清洁。
今日学法:
在校园里,学校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这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而针对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学生们平稳有序的上下学,学校担负着不容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学生之间的小打小闹或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损伤,只要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一般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注: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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