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了恒元信业的强制申请请求 不予执行湛江仲裁委的仲裁裁定

时间:2020-07-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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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第一条好消息,安徽六安、湖南省资兴市等多个法院不予执行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湛江仲裁委的仲裁裁决提出的执行申请

从2017年开始,湛江仲裁委对北京恒元信业申请仲裁借贷纠纷进行仲裁,仅仅2017年,湛江仲裁委就出具150多万件仲裁裁定。在“先行仲裁”被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之后,又进行了大量的仲裁,全国范围内,大多数中级法院都有根据湛江该仲裁委仲裁裁定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规定违法放贷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该意见规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贷款几万件甚至几十万件,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已经是非法经营行为。
而作为法律仲裁机构的湛江仲裁委,为违法行为进行仲裁,通过仲裁裁定,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合法化,恒元信息根据仲裁,向各个法院申请执行,每天都能接到大量的恒元信息公司申请执行的咨询案件。



该违法行为,已经引起法院警惕。
12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12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这些案件均围绕恒元信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事。恒元信业根据湛江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多名自然人,与恒元信业存在借贷纠纷。
六安市中院经过审查,认为恒元信业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发放贷款业务,其也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和具备相关金融资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
而且法院认为恒元信业与被执行人的仲裁文书,未能保证被执行人的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执行相关裁决决定。
无独有偶,12月25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也驳回了恒元信业的强制申请请求,原因同样是“申请执行人不能证实涉案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具备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的资质,其申请执行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在本月也驳回了恒元信业的一起强制执行申请,案由也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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