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疫情防控,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传染病防治更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各地政府陆续采取了诸多紧急措施,例如封城、延长春节假期、延期复工、强制隔离等。在此期间,持续关注各地防控新举措、在微信群里互相交流、遵守限行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已成为市民在家“自我隔离”期间的日常必修课。那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防控措施及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本次肺炎构成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政府可采取的紧急措施而言,首先从传染病防治角度,政府可采取如下措施:
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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