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完全交不起租金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的正常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0-05-20 14:12:3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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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完全交不起租金可以解除合同】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全国的大部分地区,为了抵抗疫情,全国各地实施了封城封路措施,一些人群密集型的场所比如饭店、超市、游乐中心等采取了临时闭店措施,很多商户在过去的几个月中几乎没什么收入,但是租赁店铺所要缴纳的租金却仍然需要承担,为此在全国不少地区出现了租赁纠纷,针对因疫情防控造成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的问题,昨日(19日)国新办召开发布会,对此作出了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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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完全交不起租金可以解除合同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院审判委员会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详细解释了针对租赁纠纷审判建议:疫情和行政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结合党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但对于变更合同的请求可以予以一定的支持。再就是针对承租人进行考量之后,发现其确实不能承担租金时,法院应当支持租赁双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法律延伸阅读:解除租赁合同的正常情形


(1)约定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约情况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未协商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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