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伤人的相关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近日,有新闻报道四川省江油市一山村里现黑熊伤人,袭击村民事件,导致3名村民死亡。18日,当地村民称事发现场有两只黑熊,另一只仍在搜捕中。当地村民表示,当地参与搜救的接近20人,包括村干部、派出所以及医院的人。事发现场目前已被封锁,另外一只黑熊还在搜捕中。那么,野生动物伤人的相关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野生动物伤人的相关责任承担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我国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家是野生动物的主人的,根据谁所有,谁受益,相应的谁就应当负责的法律原则,国家理应承担起野生动物致害赔偿、补偿的责任。具体补偿方法可以按照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物受到的损失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比如非主动攻击野生动物等,客观上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了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的情况下,由被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侵害行为直接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有客观后果,并与被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侵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赔偿。
《野生动物法》第7条中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此,对处于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局针对陆生动物给予国家补偿,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针对水生动物给予国家补偿。此外,对带游客进入野生动物所在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的,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需要我们人类来保护,因为正是人类的乱砍滥伐让它们失去了生存的乐土。正是人类疯狂的捕杀让它们走到灭绝的边缘,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人类的责任。另一方面,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同样需要保护。在保护野生动物和避免它们伤害之间,我们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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