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旅游行程损失由谁承担?跟团旅行费是否可以全额退款?
疫情爆发之前跟团旅行的费用也不一定可以全额退款,因为旅行社很有可能已经扣除了向履行辅助人员支付的相关费用,并且该费用具有不可退还的性质,那么除了这部分费用以外,剩下的费用旅行社有义务全部退还给消费者,解除履行合同也不属于违约。
疫情期间旅游行程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由于发生全国范围的疫情,导致双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这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通知中也要求各地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服从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旅游者如不同意行程调整,则旅行社应当给予退团退费,就旅游者关心的旅行社是全额退费或者部分退费问题,还应结合旅游法相关规定核实相关情况,例如组团社是否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等。建议旅游者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旅游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疫情期间跟团旅行费用是否可以全额退款?
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一般来说是可以退费,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应当返还当事人已交纳的费用。但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疫情期间跟团旅行的费用不一定可以全额退款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履行的旅游合同,旅行者和旅游经营者均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旅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旅游者参团的,在组团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此次疫情发生,造成交通出行或旅游活动受限,该情形构成了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由此影响消费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应该遵循合同法以及旅游法的规定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二、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了,作为旅行社来讲,肯定也没有权利随随便便的去扣除任何的费用,假如说刚交了跟团旅行的费用就爆发疫情了,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即便是旅行社已经扣除了一部分不可退还的费用,那也得提供证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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