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法律支持?

时间:2020-05-27 21:03:06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妻子不幸流产,对方起诉离婚要求赔偿能否支持?】对于很多怀有身孕的女性来说,流产已是不幸的事情,然而丈夫却以此为由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能否支持呢?


案例简介:李雷和韩梅梅与2014年登记结婚,但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总是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因韩梅梅怀有身孕,便独自回娘家养胎待产。李雷在外务工期间,本希望在家待产的妻子韩梅梅能够生下一个可爱的宝宝,却不料得到的是妻子流产的消息,妻子跟他解释说是从摩托车上摔下来的,但李雷始终认为是妻子韩梅梅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其生育权,一怒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在庭审中,韩梅梅表示同意离婚,但其流产是意外导致,不应赔偿给李雷。


案件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均同意离婚,所以对于原告李雷要求离婚的诉讼予以支持。但对于韩梅梅流产的真实原因不明,仅凭李雷自己的猜测,且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且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告以被告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对原告李雷要求韩梅梅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侵害行为不同,其所造成的损害也不同,分别论述于下:


1、重婚。重婚行为是对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的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法院只能根据司法上的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至于物质上的损害并不是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导致感染性病产生的医药费。还有为获得证据产生的费用也算在内。


2、在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该情形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之造成的结果相类似。


3、家暴。家暴的物质损害包括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至于精神上的损害,同样应委之于法官依标准予以确定。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员与家暴情形造成的损害后果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5、在遗弃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是包括扶养费,生活费等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损害依上述规定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案件中是非常特殊的情形,他需要的证据也是非常复杂的,在没有专业的律师支持的情况下,很多当事人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往往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